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做愛前的性同意,很難嗎?

  • 作家相片: iva yee
    iva yee
  • 2020年5月26日
  • 讀畢需時 5 分鐘

♥性愛的基礎是合作,更是尊重

今天,我想跟你聊聊“性同意“。先來問一個問題:

女生跟你單獨吃飯看電影,就是同意上床了嗎?



很多年前,年少輕狂的韓寒是這麼回答的:


“我覺得一個女的如果答應跟一個男的單獨吃飯單獨看電影,就是答應跟這個男的上床了。”


是不是有很多男同胞都是這麼覺得的?


她同意單獨吃飯/喝酒/看電影/旅遊,等於她想跟我開房了。


其實真的未必。曾有位女性讀者向我傾述。


她說對一個男人還算有好感,也便交往了,單獨吃過飯和看電影。


可是每次約會,男人總想著要干那事,女生一次次推辭。幾次下來,男人很不滿。


女生苦惱地說:我覺得我們還處在互相了解的階段,不應該進展那麼快。我同意跟他約會,只是對他有好感想發展下去,不等於就可以上床了呀。


問題根本在於,男女對性的認知真的差別很大。


進化心理學提到,從基因傳遞的本能角度,男性可同時與多位女性發生關係並繁衍後代,而女性一旦懷孕則一年內只能生育和照顧孩子。


雙方承擔的後果成本差別非常大。


這種心理機制,隨著DNA依然延續到現在的當代社會,女性還要承受更多的社會輿論壓力,以及再婚難度提高的壓力。


如果說發生一次關係,男生要付出的是1%,那麼女生要承擔的就是99%。


所以女生本能上會在這方面更加謹慎。


你會發現女生在感情裡往往更加的慢熱,要經過一次次的試探,相處,考驗,才最終發展到性。而男生就完全可以倒著來。


不是男生太猴急,也不是女生愛吊著人。


這是兩性在生物本能上的差異,並沒有對錯之分。


那你怎麼知道,什麼時候是真的該做了?


所以我們需要“性同意”。“性同意”,才應該是現代社會一切性關係的前提。


▼▼▼ 02 

什麼是性同意?


性同意(sexualconsent),是指發生性行為前,獲得和給予對方明確的同意。


性同意要有四個基本前提:到性同意的年齡、知情、自願、平等。


也就是說,雙方必須在法律界定的年紀(14歲以上),在沒有欺騙隱瞞,沒有強迫,權力對等的基礎上發生。


比如喝醉酒之後在神智不清的情況下同意了對方的性請求,

或者被他人用一些條件威脅後同意發生性行為,都不能算是真正的性同意,而是性侵。性同意是一個明確的界限,需要清晰的“Yes”。


可能很多男生會覺得不解:都說女生說不要就是要,那我一旦誤解了她的意思,豈不是很冤枉?這種嚴格是必要的。


你要明白,當“性同意”變得模糊時,後果有多嚴重。


日本伊藤詩織性侵案。伊藤詩織被上司以工作為由騙去喝酒,並最終實施了性侵。


在伊藤詩織被性侵的時候,她擔心用日本話說“不”,會讓男方誤解自己是在撒嬌,於是大聲用英文說:“滾開,你從我身上滾開。”


對方還是沒有停下。事後當詩織提出訴訟時,對方果然在媒體上聲稱她是自願的。


還得意洋洋地說,“酒一放到她的面前,她就立馬喝光”,以此來佐證。


可怕的是,日本社會還有很多人支持這種觀點。



正如NHK電視台的一個調查“以下哪種行為會讓對方誤解你已同意上床?”結果大家也看到了。


當“性同意”的界限變得模糊,會有越來越多“跡象”被視作同意。


穿著性感,夜晚外出,沒有呼救......統統等於默認發生關係。


這對所有女性來說,都是極其可怕的噩耗。


愛爾蘭曾有一樁令人髮指的性侵案。一位27歲男子對17歲女孩實施了性侵。


當時男人用手掐住了女孩的喉嚨,拖進小巷子裡強奸了她。


但男方卻表示:這是你情我願的。“她全程並沒有哭啊,所以這應該是欲迎還拒。


”就此,庭審上辯方律師做出了驚人的舉動:她拿出女孩當晚穿的丁字褲,


並告訴法官和陪審團,“你們看看她當晚穿了什麼,

她穿了一條前面是蕾絲的丁字褲!”


一個好女孩大晚上穿丁字褲,不就等於默認要和男人發生關係了嗎?


結果該名男子真的被判無罪。性同意的邊界越寬廣,性侵者的開脫空間就越大。


女生任何一個不經意的舉動,都可能成為他們的藉口。


“你單獨來我家/請我吃飯/有肢體接觸/不反抗,就說明我們是你情我願的呀!


事實上,這就是現實中大多數性侵者的說辭。


台灣導演鈕承澤性侵案,最近塵埃落定,性侵者被判入獄4年。


這起案件裡,即便女方提供了足夠的物證,


鈕承澤仍一口咬定雙方是戀人關係,並且女方遭受侵犯時沒有劇烈反抗。


以此證明兩人發生關係並無不妥。


但你看看這“親密關係”是怎麼發生的:上下其手強行脫衣、襲胸、


因不舉改以手指性侵得逞,女方下體多處撕裂傷……幸好最終惡人還是得到了懲罰。


但不知曾有多少惡人,曾經藉此脫罪?


再說一遍:性同意是一切性關係的前提,不經性同意,即是犯罪。


再來問大家:是不是確定了關係之後,就擁有了對方永久的性同意嗎?


也不是。有個名詞叫“婚內強姦”。


1994年,遼寧一個叫白俊峰的農民結婚後與妻子一直感情不好。


後來妻子回了娘家,說要離婚。白俊峰要求把彩禮退回來。


因為談不攏,就一直拖著。到了1995 年5月2日,白俊峰到妻子娘家找麻煩,


用剪刀剪開了妻子內褲,當著村支書的面強行發生性關係。


折騰五個多小時後,把妻子搞得抽搐昏迷。在《中國反家暴記事》中也有類似的案例。


一名叫杜鵑的女老師,婚後長期遭受著丈夫的性暴力。


丈夫每天晚上都逼著她一起看黃片,按照裡面的情節逼她發生性關係,

一旦反抗,就是一頓毒打。


她因此得了婦科病,遠走北京治病,丈夫卻尾隨而至,在病房又強行和她發生了關係。


這就是婚內強姦。1980年,美國有一起著名的婚內強奸案。


丈夫馬瑞翁在與妻子分居期間,不僅強上了妻子,還當著孩子的面讓妻子用嘴給他解決。

他最終被判處強姦罪。


當時法官是這麼說的:


"永遠同意與丈夫發生性行為的承諾說是沒有理性而又荒謬的。從來都不應當認為婚姻賦予了丈夫根據需要強制妻子性交的權利。因此,不能將結婚證書視為丈夫強姦妻子可以免受懲罰的許可證。已婚婦女同未婚女子一樣享有支配自己身體的權利。"


正是如此。即便是婚姻內,女性也有性同意的權利;結了婚,並不代表身體就從屬於另一半了。婚內性行為,依然需要性同意。


雖然目前在中國,婚內強姦是否定罪仍是個比較有爭議的話題。


一般來說在婚姻正常階段發生的強姦,不構成強姦罪;只有在非正常存續階段

(比如打離婚官司期間),才構成強姦罪。


但無可爭辯的是:結婚證,並不是性行為的無限許可證。即便結了婚,

不同意就是不可以!

▼▼▼ 04 

最後我要告訴大家:性同意權屬於我們每一個人。


不論男生女生,都可以在不想要的時候,說“不”。


即便在一段親密關係裡,你也有支配自己身體的權利。


如果擔心直接表達會傷害到另一半,你可以委婉地表示:我現在暫時不想/我還沒準備好/我想把第一次留到婚後……


如果對方以“不做就是不愛我”當藉口,這樣的另一半不要也罷。


另外,當你被另一半拒絕時,也不要覺得傷了自尊。


性愛本就應該是你情我願、雙方愉悅的事情,讓自己得到滿足的同時,


也應該理解並照顧到對方的感受。


如果對方說不要,就理應停下。性愛的基礎是合作,更是尊重。


最後,希望我們都能對自己的下一代做好性教育,普及性同意的觀念。


讓每一位男生女生,都能平等享受到性的權利,讓性犯罪在未來不再猖獗。


這是我們每一個人都應該去為之努力的方向。


*本文配圖選自相關電影劇照、新聞資料圖片及網絡,版權屬原作者及機構所有*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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